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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和完善禁用原料、防晒剂、染发剂、淋洗类化妆品、眼部化妆品和安全性风险物质等术语和释义;

染发剂:为改变头发颜色,且使用后即时清洗不能恢复头发原有颜色而在化妆品中加入的物质。

眼部化妆品:宣称用于眼周皮肤、睫毛和眉毛部位的化妆品。

二、增加化妆品使用时的pH值通用要求(2.0-11.5,不包含2.0和11.5),解决标准不适用问题;

三、结合行业现状,依据国际环保和化学品有关管理规定,逐步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对总则中汞的限值,删除备注“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准用防腐剂:删除“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硫柳汞”

四、《禁用目录》:

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年第74号)调整;

2、并再次规范了部分原料名称,如:大麻仁果、大麻籽油、大麻叶提取物、万寿菊花提取物,万寿菊花油等。

五《限用原料目录》:

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年第74号)调整,部分原料删除,添加至禁用原料目录,如:硼酸,硼酸盐和四硼酸盐(禁用物质表所列成分除外、四硼酸盐、8-羟基喹啉,羟基喹啉硫酸盐、甲醛、硝基甲烷、二氯甲烷等;

2、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规范原料使用目的。如:无机亚硫酸盐类和亚硫酸氢盐类(删除部分适用及(或)使用范围及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

3、甲苯为我国优先控制化学品,但在有的产品中存在不可替代性,因此参考欧盟法规规定,加强原料使用管理要求,将甲苯新增至限用目录中。

4、细化α-羟基酸的注释。

根据关于将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等9项检验方法纳入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年版)的通告(年第12号)调整,新增“扁桃酸、α-羟基辛酸、α-羟基癸酸、葡糖酸、乳糖酸”,此4种α-羟基酸均为《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中的α-羟基酸类物质,为规范这类物质的使用,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表3注解中予以明确。

六、《准用目录》

准用防腐剂:

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批准月桂酰精氨酸乙酯HCl等4个原料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公告(年第号),新增月桂酰精氨酸乙酯盐酸盐

2、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年第74号)调整,部分原料删除,添加至禁用目录。如:苄氯酚、甲醛和多聚甲醛;

3、结合行业现状,依据国际环保和化学品有关管理规定,逐步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删除部分原料:苯汞的盐类,包括硼酸苯汞、硫柳汞等;

4、卡松:明确有效物质,化妆品使用时的最大允许浓度0.%,增加“(以甲基氯异噻唑啉酮和甲基异噻唑啉酮为3:1的混合物计)”。

准用防晒剂:

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年第74号)调整,删除部分原料:3-亚苄基樟脑

准用着色剂:

根据我国行业实际使用情况,删除部分原料,调整到准用染发剂目录中:五倍子(GALLARHOIS)提取物

准用染发剂:

1、根据国家药监局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年第74号)调整,删除部分原料:2-氯对苯二胺、2-氯对苯二胺硫酸盐

2、根据我国行业实际使用情况,规范原料使用要求,新增一个准用染发剂:五倍子提取物或棓酸

七、检测方法:对原年版《规范》第四章和国家局通告动态修订的检验方法进行梳理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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