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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鲁网6月24日讯(记者韩黟瞳)6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曹雷亮、杜家胜贩卖、制造毒品案

关键词:甲卡西酮数量巨大制造销售新型毒品

年6月,被告人曹雷亮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做分装机油生意的名义,通过他人先后租赁江苏省沛县安国镇某闲置民房、沛县龙固镇某闲置饭店,秘密建造制毒窝点。同年7月至10月间,曹雷亮先后在上述两窝点制造甲卡西酮(俗称“长治筋”)共计30余千克进行贩卖。

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曹雷亮在山东省鱼台县2次向付远刚(另案处理)售卖甲卡西酮共19.7千克。

年9月7日,被告人曹雷亮在山东省鱼台县省道老砦镇段,以每千克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家胜售卖甲卡西酮16千克,杜家胜将该毒品贩卖与他人。同年10月21日,曹雷亮、杜家胜在鱼台县老砦镇政府附近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杜家胜所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曹雷亮贩卖给杜家胜的甲卡西酮3.千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在曹雷亮的两处制毒窝点内查扣成品甲卡西酮0.千克,反应釜、旋转蒸发器、搅拌器等制毒设备,丙酮、甲胺、苯丙酮等制毒原料,以及含有溴代苯丙酮、甲卡西酮、苯丙酮等成分的混合废液各一宗。

综上,被告人曹雷亮贩卖、制造甲卡西酮39.千克;被告人杜家胜贩卖甲卡西酮19.千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雷亮的行为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杜家胜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曹雷亮制造并贩卖毒品数量巨大,杜家胜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绝大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极大,均应依法惩处。根据被告人曹雷亮、杜家胜二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有关规定,以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曹雷亮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杜家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本案系一起制造并贩卖新型化学合成毒品-甲卡西酮的典型案例,也是我省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破获的规模最大、网络最复杂的制贩毒系列案件中的其中一起。近年来,随着禁毒斗争地不断深入,常规易制毒物品管控越来越严,涉毒犯罪分子开始进行新型人工合成化学类毒品的生产、贩卖等活动。我省系化工大省,化工原料较为丰富,加之便利的交通和物流快递等有利条件,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生产制毒物品、制造毒品的首选地。他们租用民宅或废弃工厂建造制毒窝点,通过非法途径转手买卖易制毒化学品,制造新型毒品进行贩卖,严重扰乱我省禁毒形势,必须严厉打击。本案被告人曹雷亮为谋取暴利购买制毒原料,私设制毒窝点制毒贩毒,被告人杜家胜购买大量的甲卡西酮后进行贩卖,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依法分别判处二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提醒社会公众,出租房屋或者工厂时,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村委会、居委会或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如果发现租房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其他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否则,可能会因提供犯罪场所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朱玉椿、吴清学等制造毒品、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案

关键词:“K粉”数量特别巨大规模化生产制毒共犯

年七八月份至年五月,被告人朱玉椿、吴清学伙同被告人何立民、夏领华、吴清国分工协作,先后在山东省微山县高楼农场、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坊上农场东、西场私建加工窝点,违法生产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盐酸羟亚胺(俗称“料头”)共计.千克。其中,朱玉椿负责出资购买四氢呋喃、三乙胺等化工原料,联系制毒技术人员和盐酸羟亚胺买家,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吴清学负责租赁场地,组织招揽工人,安排设备安装和运送盐酸羟亚胺产品,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生产;何立民负责出资购买反应釜、锅炉等加工设备,负责在高楼农场加工窝点内违法生产千克盐酸羟亚胺的管理工作;夏领华负责在高楼农场、坊上农场两处加工窝点内称重配料,指导生产,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吴清国参与了高楼农场加工窝点的生产,在坊上农场东、西场加工窝点负责记账和日常管理工作,参与了全部违法产品的生产。朱玉椿明知他人生产氯胺酮(俗称“K粉”),仍先后将违法生产的千克盐酸羟亚胺予以销售。年5月3日,公安人员在坊上农场生产窝点查获朱玉椿、吴清学等人违法生产的.千克盐酸羟亚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玉椿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和制造毒品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何立民的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夏领华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被告人吴清学、吴清国的行为构成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且涉罪毒品数量均特别巨大。朱玉椿系制造毒品罪的共犯,所起作用较轻,应认定从犯,可从轻处罚,但其在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犯罪活动中,作用突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吴清学、何立民、夏领华、吴清国在其所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但与朱玉椿比较,作用相对较小。朱玉椿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把前罪和所犯新罪判处的刑罚并罚。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撤销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河刑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对朱玉椿宣告的缓刑;以制造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朱玉椿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与前罪所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清学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五十万元。以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何立民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七十万元。以非法生产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夏领华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吴清国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没收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财物一宗,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朱玉椿一百七十万五千元、吴清学六万五千一百二十五元,吴清国一百六十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被告人吴清学的违法所得四十一万八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本案系一起大规模生产易制毒物品的典型案例。化学合成毒品的加工离不开易制毒化学品,依法严厉打击这类犯罪活动,对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的蔓延起到决定性作用。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并列举了三氯甲烷、乙醚、醋酸酐三种常见的制毒物品,但制毒物品的范围不仅限于这三种,还包括我国及我国参加的联合国公约中明确规定列管的制毒原料和配剂。本案中的盐酸羟亚胺就属于国家一级管制的化学品,被告人朱玉椿对盐酸羟亚胺的特性及生产氯胺酮的用途熟知,之前曾因生产、买卖盐酸羟亚胺被刑事处罚,但其仍不思悔改,继续租赁厂房私建加工窝点,购入化工设备及原料,大规模生产国家严格管控的制毒物品,并将其中大部分卖给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做原料,社会危害性极大。法院在依法认定朱玉椿犯有非法生产、买卖制毒物品罪的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并追究其制造毒品共犯的刑事责任,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案例三:被告人王文君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摇头丸”网络求购海外邮寄走私毒品

年7月24日,被告人王文君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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