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与GB/T—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根据我国国家标准编写规则(GB/T1.1—),对本标准的编排和表述做了全面修改;
——更换了大部分示例,使之更简短、通俗、规范;
——增加了对术语“标点符号”和“语段”的定义(2.1/2.5);
——对术语“复句”和“分句”的定义做了修改(2.3/2.4);
——对句末点号(句号、问号、叹号)的定义做了修改,更强调句末点号与句子语气之间的关系(4.1.1/4.2.1/4.3.1);
——对逗号的基本用法做了补充(4.4.3);
——增加了不同形式括号用法的示例(4.9.3);
——省略号的形式统一为六连点“……”,但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连用(4.11);
——取消了连接号中原有的二字线,将连接号形式规范为短横线“-”、一字线“—”和浪纹线“~”,并对三者的功能做了归并与划分(4.13);
——明确了书名号的使用范围(4.15/A.13);
——增加了分隔号的用法说明(4.17);
——“标点符号的位置”一章的标题改为“标点符号的位置和书写形式”,并增加了使用中文输入软件处理标点符号时的相关规范(第5章);
——增加了“附录”: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主要说明标点符号不能怎样使用和对标点符号用法加以补充说明,以解决目前使用混乱或争议较大的问题。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对功能有交叉的标点符号的用法做了区分,并对标点符号误用高发环境下的规范用法做了说明。
本标准由教育部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北京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沈阳、刘妍、于泳波、翁姗姗。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代汉语标点符号的用法。
本标准适用于汉语的书面语(包括汉语和外语混合排版时的汉语部分)。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标点符号punctuation
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用来表示语句的停顿、语气以及标示某些成分(主要是词语)的特定性质和作用。
注:数学符号、货币符号、校勘符号、辞书符号、注音符号等特殊领域的专门符号不属于标点符号。
2.2
句子sentence
前后都有较大停顿、带有一定的语气和语调、表达相对完整意义的语言单位。
2.3
复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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