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公布第4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本期公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15大类食品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罐头、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水果制品、蛋制品、豆制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用农产品、其他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合格批次,不合格17批次。
一、餐饮食品(含餐饮具)不合格3批次
(一)晋安区李优汇餐厅的茶杯(消毒日期为年9月17日),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二)福州市鼓楼区金銮餐饮店销售的油条(加工日期为年9月22日),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三)晋安区椰风海岸餐饮店的汤碗(消毒日期为年9月17日),大肠菌群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赛福食品检测研究所有限公司。
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大肠菌群
大肠菌群是国内外通用的食品污染常用指示菌之一。《食品安全标准消毒餐(饮)具》(GB-)中规定,消毒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得检出。餐(饮)具中大肠菌群不合格原因可能是餐具清洗、灭菌不彻底,或存放过程中污染等。
(二)商业无菌
“商业无菌”一般指食品经过适度的热杀菌以后,不含有致病微生物和常温下能在其中繁殖的非致病性微生物,是罐头食品所必须满足的微生物要求。罐头杀菌并非要求绝对无菌,只要求不允许有害微生物存在,达到这种状态的杀菌程度称为“商业无菌”。商业无菌不合格可能会引起食品腐败变质,破坏食品的色、香、味,影响人体的身体健康。
二、罐头不合格1批次
标称永安市绿健食品有限公司年7月1日生产的水煮笋干烟笋干,商业无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泉州新华都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润华店,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酒类不合格1批次
标称保定中港酒业有限公司年4月4日生产的新华门老北京酒,酒精度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晋江市罗山集客来超市,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质量指标问题
(一)酒精度
酒精度又叫酒度,是指在20℃时,毫升酒中含有乙醇(酒精)的毫升数,即体积(容量)的百分数。《浓香型白酒》(GB/T.1-)中规定,酒精度实测值与产品标签标示值的差值不得超过±1.0%vol,其含量应符合相关要求。酒精度未达到产品标签明示要求的原因,可能是包装不严密造成酒精挥发,也可能是企业用低度酒冒充高度酒。
(二)界限指标
界限指标是区别饮用天然矿泉水与其他饮用水的主要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标准饮用天然矿泉水》(GB-)中规定,界限指标-偏硅酸的最小限量值为25.0mg/L。饮用天然矿泉水中界限指标不达标的原因,可能是水源水受环境、季节等因素影响,界限指标含量波动;还可能是部分生产厂家为追求利益使用非矿泉水冒充矿泉水。
四、食用农产品不合格8批次
(一)福建汇购超市有限公司鲤城常泰分公司销售的活大明虾(购进日期为年9月11日),呋喃唑酮代谢物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闽侯县南屿镇邓兴食杂店销售的泥鳅(购进日期为年9月13日),恩诺沙星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三)石狮市长林万星城超市销售的石蟹(购进日期为年9月15日),镉(以Cd计)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四)闽侯县荆溪御闽惠多多超市销售的花生米(东北)(购进日期为年7月10日),黄曲霉毒素B不合格,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五)明溪县满家乐超市销售的鸭蛋(购进日期为年7月29日),氟苯尼考不合格,初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六)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政和锦城店销售的韭菜(购进日期为年8月3日),镉(以Cd计)不合格,初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七)福建华宁购物广场有限责任公司柘荣仙屿店销售的上海青(购进日期为年8月1日),毒死蜱不合格,初检机构为厦门海关技术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八)福建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莆田市华府店销售的草鲡(购进日期为年8月26日),氧氟沙星不合格,初检机构为漳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复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一)呋喃唑酮代谢物
呋喃唑酮是属于硝基呋喃类广谱抗生素,曾广泛应用于畜禽及水产养殖业。硝基呋喃类原型药在生物体内代谢迅速,和蛋白质结合相当稳定,常利用对其代谢物的检测来反应硝基呋喃类药物的残留状况。《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号)中规定,呋喃唑酮为禁止使用的药品,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
(二)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
恩诺沙星属于氟喹诺酮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恩诺沙星在鱼(皮+肉)中最高残留限量值为μg/kg。恩诺沙星超标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摄入恩诺沙星超标的食品,可能会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或不适等症状。
(三)氟苯尼考
氟苯尼考又称氟甲砜霉素,是农业部批准使用的动物专用抗菌药,主要用于敏感细菌所致的猪、鸡、鱼的细菌性疾病。《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氟苯尼考在产蛋期家禽中禁用。鸭蛋中检出氟苯尼考的原因,可能是养殖户在产蛋鸭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相关兽药,长期食用氟苯尼考残留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四)毒死蜱
毒死蜱,又名氯蜱硫磷,是目前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的有机磷酸酯杀虫剂之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中规定,毒死蜱在普通白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1mg/kg。毒死蜱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对使用农药的安全间隔期不了解,从而违规使用农药。食用毒死蜱超标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昏、头痛、无力、呕吐等症状。
(五)氧氟沙星
氧氟沙星属于喹诺酮类药物,具有抗菌谱广、活性强等特性,曾被广泛用于畜禽细菌性疾病的预防和治疗。《发布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洛美沙星、培氟沙星、氧氟沙星、诺氟沙星4种兽药的决定》(农业部公告第号)中规定,在食品动物中停止使用氧氟沙星(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食用检出氧氟沙星的食品,可能引起头晕、头痛、睡眠不良、胃肠道刺激等症状。
黄曲霉毒素B1
黄曲霉毒素B1是一种强致癌性的真菌毒素。《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中规定,黄曲霉毒素B1在花生及其制品中的最大限量值为20μg/kg。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企业采购时未严格挑拣原料并进行相关检测,或原料的采收和储运条件控制不当导致产品受到黄曲霉霉菌污染、产毒。食用黄曲霉毒素B1超标的食品,可能对肝脏造成损害。
镉(以Cd计)是最常见的重金属元素污染物之一。《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中规定,镉(以Cd计)在鲜、冻水产动物的甲壳类中限量为0.5mg/kg;在新鲜蔬菜(叶菜蔬菜、豆类蔬菜、块根和块茎蔬菜、茎类蔬菜、黄花菜除外)中限量为0.05mg/kg。镉超标可能是产品在种养殖过程中对环境中镉元素的富集。
五、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龙海市宏亿粮油有限公司年3月24日生产的食用植物调和油(全新一代),乙基麦芽酚不合格,销售单位为漳州市恒晟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诏安康华分公司,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六、水果制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福建省古田玉井坊食品有限公司年3月15日生产的乌酸梅,胭脂红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厦门市湖里区鲜菜美生鲜超市,检验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经生产企业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认为该批次产品为假冒产品。
(三)胭脂红
胭脂红是常见的人工合成着色剂,相比于天然色素,其具有着色力强、性质稳定等特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蜜饯凉果中胭脂红的最大使用量为0.05g/kg。胭脂红属于安全性较高的合成色素,但若长期过量食用胭脂红超标的食品,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一定影响。
七、调味品不合格1批次
标称莆田市涵江区英龙食品厂年3月15日生产的复合调味酱(番茄沙司),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合格,销售单位为建宁县百家惠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南门分公司,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州海关技术中心。
八、饮料不合格1批次
标称福建龙岩梅花山矿泉水有限公司年8月7日生产的饮用天然矿泉水,界限指标-偏硅酸不合格,销售单位为福建省米兰春天量贩有限公司曹溪阳光美地分店,初检机构为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复检机构为福建中检华日食品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铝的残留量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硫酸铝钾、硫酸铝铵作为膨松剂、稳定剂可应用于油炸面制品,其添加量“按生产需要适量添加”,而终产品中的铝残留限量不得超过mg/kg。铝残留量超标的原因可能是个别企业为改善产品口感,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超限量使用含铝添加剂。
(二)乙基麦芽酚
乙基麦芽酚是一种香味增效剂,对食品的香味改善和增强具有显著效果,且能延长食品的储存期。《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使用乙基麦芽酚。过量食用乙基麦芽酚会对肝脏有影响,还可能会导致头痛、恶心、呕吐等。
(三)防腐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比例之和
防腐剂是常见的食品添加剂,能抑制微生物的生长繁殖,防止食品腐败变质从而延长保质期。《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中不仅规定了我国在食品中允许添加的某一添加剂的种类、使用量或残留量,而且规定了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应超过1。该项目不合格,可能是生产厂商对标准不了解或了解不够透彻,过量添加多种不同的防腐剂所致。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要求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等法定义务,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公告所列的不合格食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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