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自年7月1日起施行。

至此

我国列管的新精神活性物质已达种

并对芬太尼类物质、合成大麻素类物质

施行整类列管

关于种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怎么算出来的

请参见如下算式:

“1+13++4+4+32+18”

1是氯胺酮,年管制。

13存在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之中,年以来,我国及时将国际社会反映突出的四甲基甲卡西酮等13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先后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   

是指年10月1日起实施的《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一次性列管种新精神活性物质。

4是年3月1日起,卡芬太尼等4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管制。

4是年7月1日起,U-等四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列入增补目录。

32是年9月1日起被列管的4-氯乙卡西酮等物质。

18是将在年7月1日后管制的氟胺酮等18种物质。

附:种新精神活性物质全部名单

1+13种

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4种

4种

32种

18种(年7月1日起施行)

芬太尼类物质(整类列管)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有关规定,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将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

“芬太尼类物质”是指化学结构与芬太尼(N-[1-(2-苯乙基)-4-哌啶基]-N-苯基丙酰胺)相比,符合以下一个或多个条件的物质:

一、使用其他酰基替代丙酰基;

二、使用任何取代或未取代的单环芳香基团替代与氮原子直接相连的苯基;

三、哌啶环上存在烷基、烯基、烷氧基、酯基、醚基、羟基、卤素、卤代烷基、氨基及硝基等取代基;

四、使用其他任意基团(氢原子除外)替代苯乙基。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有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芬太尼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注:年5月1日起施行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整类列管)

“合成大麻素类物质”是指具有下列化学结构通式的物质:

R1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8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2代表氢或甲基或无任何原子。

R3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6-C10的芳基;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含有1-3个杂原子的杂环基取代的甲基或乙基。

R4代表氢;取代或未取代的苯基;取代或未取代的苯甲基。

R5代表取代或未取代的C3-C10的烃基。

X代表N或C。

Y代表N或CH。

Z代表O或NH或无任何原子。

上述所列管物质如果发现医药、工业、科研或者其他合法用途,按照《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列管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予以调整。已列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和《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合成大麻素类物质依原有目录予以管制。

注: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禁毒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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